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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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5:25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若国家对相关资产配备有特殊规定,则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需依循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6月21日平顶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6号印发。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条件、资产配置程序、资产配置标准、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3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