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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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23:54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对国有资产使用的严格管理,以确保其有效利用和安全。首先,第十四条规定,单位需建立健全的使用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合规使用,提升其经济效益,并确保资产完整无损。
第十五条强调了实物资产的定期清查,要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账目混乱。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需得到妥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随意对外投资或担保,尤其是利用国有资产。已设立的经济实体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脱钩和监管。对于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事业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出租等操作时,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需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收益管理方面,第十九和第二十条明确,所有收益应按规定缴入财政或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对于超标准配置或利用率低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剂或处置。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着强化监督管理的任务,旨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安徽省*令第214号 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