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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0:31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后经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该法旨在加强监察工作,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改进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证据,平等对待所有被监察对象,同时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并鼓励公民举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会对实名举报进行调查并回复处理结果。
*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可向*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人员需遵守纪律,公正执法,保护举报*益,并实行回避制度。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检查法律执行情况、受理举报、调查处理违纪行为,以及提出监察建议和作出监察决定。
在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权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可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在调查贪污等严重违纪行为时,可以查询相关账户并提请司法协助。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纠正行政决定、完善制度或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于违反监察法的行为,如隐瞒事实、拒绝配合调查等,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同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监察机关应依法赔偿。
行政监察法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自1997年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