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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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9:17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分为几个类别:
首先,是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允许在规定的拘留15日以下、罚款200元以下或警告中,行政机关有权选择适用,即可以选择同一处罚种类的不同幅度,或者在拘留与罚款之间选择具体天数或金额。
其次,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如《海关法》第21条,海关在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包括变价或冰冻等,体现了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选择。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很多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行政行为完成时间,给予行政机关在何时执行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对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的认定,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对于在渔港内的生产活动是否影响海上交通安全,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有碍”的判断具有主观性。
最后,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的行政决定,这体现了自由裁量的决定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