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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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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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2:40
威海经济开发区为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首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超过十年的企业,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产品出口企业如达到一定出口产值比例,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延长三年享受10%的税率。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于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还其已缴所得税的40%,但投资不满五年撤出需追回已退税。再投资于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退还全额。对于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源于开发区所得的外国企业,除特定免税外,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的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免税,且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符合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除特定商品外免关税和*。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设备,以及加工贸易中不作价进口设备,同样享受此类免税待遇。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也豁免关税和*。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出口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和消费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每半年核销一次,进出货物除特定*外免配额管理,可开展国家*性业务。进口生产性项目物资、机器等免税,区内企业自用办公用品和加工所需料件可享受保税。区内产品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且仓储时间不限。这些优惠*旨在促进区内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