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相关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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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22:22
实际处理楼上说的很全面了。但关于法律规定还是有误解。
房屋有使用年限,土地也有使用年限,这个没错,但楼上认为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很遗憾,这是个普遍的误区。虽然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当然也不会有具体规定。
分析如下:
1、如果房屋享有永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个房屋就会永久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土地是稀缺资源,如果这样的话,土地会越来越少,人口增长,新增的人口住哪?楼上自己也说了,房屋本身有使用年限,又怎么可能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呢?
2、土地作为不动产演化出权利质权,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迫不得已的改革。从当时确定土地使用制度来说,房屋的使用权是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也就是土地收回房屋使用年限就到期。评估公司计算残值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计算的。因为当时最开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发生在深圳外资企业,也就是国家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国企业,等到外国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连他们的所有地上附着物一起收回(就是要收他们的厂房、设备和技术)。我们现在看来还是很划算的,但当时很多人骂这是*。后来这个*沿用到了私人房屋这里就出现你所担心的问题了。问题根源就是当时制定*时根本没想到会有私房这块,也没预计房屋的使用寿命会延长这么久。按当时的建设技术,房屋使用50年?不到30年就危房了。因此,如果现在要出个永久保护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可能的,第一批出让的土地,现在还没到期呢。说白了,不能为了私房还早得很的年限去让外国人占便宜是不?
3、你说续租和继续房屋买卖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随土地被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很含糊,承认国家可以收回的权利同时也允许在国家批准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国家收回时对房屋进行补偿。具体规定还没出来(还早呢)。
回答如下:
1、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签土地出让合同,但要国家批准。如果不批准就要收回,收回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也没定,也还早得很)。重新签订合同肯定是整块土地的办理手续,不可能每户单独办理。你说的租金应该是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到期时的出让金标准计算,50年后的土地价格谁知道呢。你可以打听下你们那里现在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你说的买卖是房屋买卖吧,肯定不行的,那时你的房屋交易行为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办不了产权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22:22
首先你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
房屋是你的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个在新制定的《物权法》中有规定说明,可以参考。 其中会有关于使用年限的条款,到期后收不收土地出让金,收多少,正在讨论,尚无定论。
参考资料:工作经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22:23
1、应该可以与每户单独签订续租合同 ,而且这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虽然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但第三十二条中所说的“转让”实质上就是买卖,只是这种转让的土地不得改变农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