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8: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填填写**时不是必须填写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可以不填。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扩展资料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自己公司的最好按登记证上的资料填写上,不然到时候开错了,人家好联系你。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要填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最好填,我这开错的都给退了,少麻烦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填填写**时不是必须填写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可以不填。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扩展资料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填填写**时不是必须填写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可以不填。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扩展资料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自己公司的最好按登记证上的资料填写上,不然到时候开错了,人家好联系你。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要填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1
自己公司的最好按登记证上的资料填写上,不然到时候开错了,人家好联系你。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要填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最好填,我这开错的都给退了,少麻烦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0:02
最好填,我这开错的都给退了,少麻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