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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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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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着重于任免与行为规范。首先,第六条指出,首席风险官的任命需遵循公司章程,且在有独立董事的情况下,需得到他们的同意。选聘时,判断标准主要基于对期货法律法规的熟悉、诚信守法、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任职条件的符合。
第七条明确了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等,包括详细的工作报告程序和方式。他们需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如第八条所示,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可能存在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问题。
第九条强调首席风险官应保持独立性,对可能的利益冲突需主动回避,并在第十条中要求他们严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安全。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损害客户和公司权益的指令,首席风险官有责任拒绝,并在必要时报告给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详细列出了首席风险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擅离职守、兼职影响独立性、隐瞒违法违规行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等,以及在任期届满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的免职程序。
如果首席风险官辞职,需提前30日提出并报告给监管机构,如第十八条所述。总的来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公正、独立和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客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