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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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0:13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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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梅存祥无证驾小型轿车,沿东台市头灶镇曹居委会四中沟南侧东西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26省道交叉路口,与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乙受伤,后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李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东台市*交通*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梅存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梅存祥先打120急救电话,又打电话让其妻子周某乙赶到现场。周某乙到现场后向*机关报警称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后,梅存祥与周某乙一同拦路过车辆将受害人先送医院抢救,后又随120急救车一同送受害人前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
当日,梅存祥向民警谎称是其妻子周某乙驾驶车辆肇事、周某乙亦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次日,梅存祥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梅存祥、周某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解答:
梅存祥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能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梅存祥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且向*机关谎称其妻子周某乙系肇事者,但其肇事后未离开现场,并打120急救电话、参与送受害人去医院抢救,在*机关未发现其系肇事者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不构成肇事逃逸,可以认定构成自首。
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妻子在梅存祥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机关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
刘浩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刘浩律师,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拥有近10年五百强企业工作、管理等实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领域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