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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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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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9:44
泰安市的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规划公厕布局,并经审批后实施,确保公厕的合理分布。
第六条中规定,城市主干道两侧、大型广场、公园免费开放区域以及旅游景区、体育场所、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厕。商场、宾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小区等也需配备公厕。公厕建设由相应区域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预算纳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强调公厕用地的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占用公厕用地的建设单位需新建公厕并移交给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由其统一管理。第九条强调公厕应选址方便、与环境协调,道路两侧的公厕还应规划绿化带。
新建、改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配建公厕,否则无法获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公厕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公厕建设。
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如道路、新区开发需有公厕规划设计。市区和景区的公厕需达到水冲式一类标准,甚至建设生态公厕。公厕外观美观,内部清洁适用,繁华地段和景区公园更需注重环境美化。
对于人流量大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应开放内部厕所。在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景区和活动举办单位需设立临时公厕,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公厕,如需拆除,必须经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因拆除造成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