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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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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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9:24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必须将评价结果提交给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一步进行审核,最终批准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
对于特别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仅要经过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还需上报至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额外的评审。这样的项目,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将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和批准。
重要的是,无论何种级别的建设项目,一旦其抗震设防要求经审核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包括降低或提高设防标准,这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格把控和对法律法规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