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4:3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31
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殡葬设施的设立与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民政部门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立和管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以及公墓等设施,任何未经许可的擅自建设行为均属违规。
第二十条强调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需遵循统一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选址通常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公墓的建设需要经过县级政府审批,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设立则需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列出了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包括耕地、林地、交通要道两侧以及各类保护区,对于现有坟墓,政府会组织清理并要求迁移或深埋。
第二十三条规定,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需凭火化证明,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村民安葬,且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同时,禁止为活人建墓或恢复宗族墓地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针对墓地的大小和使用期限,单人墓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为2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需办理延期手续。
最后,殡仪馆、火葬场等设施的运营费用,如运尸、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该《办法》2000年8月22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订)。《办法》分总则、殡葬活动管理、殡葬设施管理、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37条,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