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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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7:58
第三十一条:省级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确保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县级政府根据规划制定本地培训计划。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边远贫困地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应提供适当经费支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据培训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为乡村医生提供工作和学习条件,确保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需按照规划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应客观公正,充分考虑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村委会及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处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汇总分析结果。这些结果与接受培训情况一起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可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原注册部门应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证书。
第三十七条:政府卫生部门及时调查村民和乡村医生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将结果告知相关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