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7: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4:34
河北省的城乡规划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级*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和程序。
第十二条提到,省*负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审批。而对于省会城市和其他*确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审查后上报*;其他城市的规划则由城市*直接报省审批,县*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审批,其余镇的规划和村庄规划则由镇、乡*负责,报城市或县府审批。
第十三条强调,所有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县级以上*的总体规划需经*常委会审议,镇、乡的规划则需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则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划内容涉及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关键要素。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需统筹区域发展,乡、村庄规划则要尊重实际和村*愿,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如地下空间利用、交通、生态环境等需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详细规划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建设单位需提交详细规划,且需要公众参与和公告。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尤为重要,需报省*审批,省级由省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当地*公布。
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需公开草案,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审批后及时公布规划内容,部分情况除外。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