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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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3:39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八章专门针对条例的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种类,包括物业办公用房、清洁用房、储藏用房以及业主活动空间等,这些都是物业管理日常运营所需的重要场所。
其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共用部位的范围,这些包括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部分,如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这些区域对于所有业主共享,维护其完好至关重要。
共用设施设备则在第六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它们包括规划部门批准并已计入房屋销售价格的设施,如给排水管道、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系统、消防设备、绿地、道路设施等。这些设施是物业管理和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最后,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5月1日,自那时起,这一系列规定便开始在银川市的物业管理中生效,对于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十三届*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6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