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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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5:05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无论是所有权人出租给居住者还是用于商业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经营,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但必须遵守办法中的条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国家授权管理的房产可以依法出租。租赁行为应遵循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
然而,以下房屋不得出租:无房产所有权证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的;共有房产未经所有者同意的;存在权属争议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环保、卫生部门规定的;以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情况。
对于住宅用房的租赁,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租赁*。租用房屋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租金和其他条款由租赁双方协商决定。
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工作,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