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1: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3:47
《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得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支持,与相关部门合作,为鼓励企业研发环境友好产品和引导绿色消费,制定本管理办法。通过非强制性验证,对符合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授予《绿色之星》称号,使用其专用标识(商标号:2010223)。
第二条 《绿色之星》标识为自主知识产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用于推广环保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企业需向省市环保协会领取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初审、现场检查及专家评审。
第四章 证书与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处合规使用,期满需重新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绿色之星》的审批和投诉监督,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产品验证、审核等。
第二十条 秘书处接到投诉后需在30日内处理,对违法行为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行为,如产品质量投诉不整改或滥用标识,证书将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解释。
为引导绿色消费,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及消费者健康,促进我国各行业在绿色环保产品生产上的升级换代,增强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打响中国绿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