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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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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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21:47
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关系解析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长途大巴客运经营、刑事处罚必要性
一、基本案情
欧敏,男,1965年出生,高中文化,曾任“港粤快车”总经理及珠海市港之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树锦,男,1977年出生,高中文化,原为“港粤快车”股东及办公室主任。两人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被指控非法经营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欧敏、关树锦提起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起,吴振耀(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伙同欧敏、关树锦等人,通过租赁车辆、电话订票、发售会员卡或现场售票等方式,组织往返广东省珠海市、深圳市两地的长途客运业务,单程一般收取乘客50元/人次的车费。经核实,2012年8月至9月,“港粤快车”非法经营长途客运业务金额达180余万元;同年8月1日至10月15日,非法所得达90余万元。
二、主要问题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包括非法经营罪范围应严格限制、道路客运经营属一般行政许可而非国家特许经营,且未经许可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应具备相关条件并申请获得经营许可。欧敏、关树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营运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影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港粤快车”规模大,参与非法营运的车辆和人员多,且在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
(四)行政处罚效果不佳体现出对非法从事大巴客运营运活动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非法营运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侵犯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故加大打击力度,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功能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欧敏、关树锦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