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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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4:04
2005年 3月 1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 250000 元出售给乙某,签订协议之日乙某预付房款 20000 元,余款 230000 元于同年 6 月 20 日前甲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甲某承诺在 7月 20 日之前协助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乙某按约付清了房款,甲某也交付了房屋。后甲某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乙某。 2005 年 7 月 20 日,乙某依约要求甲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甲某拒绝,乙某于同年 9 月 10 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并判令甲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某辨称: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其也就不应协助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4:03
产权证并不是买卖(交易)的一部份,只是一份证明文件,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执行(当事人主观意愿同意)既生效。只要卖房人真实拥有该房屋产权,则此协议合法有效。原协议的违约责任只在该住房实际使用权变更前有效,也就是说在钥匙交买方前赔偿额为30%。其后的违约(不配合办理产权证变更),买方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买方要求(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买方可凭法院判决书向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不需卖方配合。如买方同意退房,可向原卖房人提出合理补偿要求(如同地段、同面积、同年份住房差额及装修、搬家费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4:02
你买的是什么房子?安置房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4:05
起诉要求履行买卖协议,协助过户。如果对方将房屋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那你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