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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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9:18
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新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