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确认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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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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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2:51
在审查确认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方法中,首先需要关注出资情况。股东出资是其基本义务,若未履行此义务,依据“无对价即无权利”原则,不得确认其股东身份。出资瑕疵(未足额、未按时出资)给予一定宽限期,未在宽限内履行的股东,按实际出资额享受相应权利。案例中,原告不涉及未足额出资问题,而为冒用出资名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挂名”股东。
其次,审查公司章程签署情况。《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需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但公司登记机关无法核实签字真实性,为“挂名”股东提供了可能。实际出资人通过拉亲戚朋友充当“挂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分红。双方无矛盾时和平相处,一旦矛盾出现,“挂名”股东要求确权或分取红利,成为主要争议原因。因此,严格审查公司章程,确认签字为实际股东所签。
再次,审查股东名册的真实性。《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原告常以此作为诉讼证据。在“挂名”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原告通常已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公司需举证证明名册虚假,尽管可能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在权衡利弊后,公司通常会承认名册虚假性,举证责任在此时落在公司身上。
审查出资证明书的持有情况。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额和比例的出资证明书,它是一种物权性凭证。但现实中许多公司未签发此证明,未持有证明书不能否认股东资格。证明书是判定股东资格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挂名”股东审查中较有作用。实际出资人通常不会持有“挂名”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因为他们对签发此证明书较为谨慎,且证明书并非工商登记必须材料。
最后,审查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实际股东积极行使这些权利,而“挂名”股东由于心甘情愿被挂名,通常不会主动要求行使权利。因此,在“挂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审查其在诉讼前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分红情况,是一种有效方法。若“挂名”股东声称其他股东阻止行使权利,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非前提,审查实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是一种反推方法,结合上述方法可增强法官对事实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