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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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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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诚信记录,涉密业务人员为中国公民,具备承担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件对涉密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涉密项目时,应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岗位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级别,工作人员分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涉密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诚实可靠,具备业务素质和能力。
以下人员不得任用为涉密人员:有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不良嗜好、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
机关、单位任用涉密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新录用工作人员到涉密岗位的审查应同时进行。
涉密人员应定期复审,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复审周期分别为3年、5年、5年。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涉密岗位资格证书。
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临时参与涉密活动的非涉密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书。
涉密人员应定期接受考核,不适合涉密岗位的应及时调离。
涉密人员发生泄密、接受境外资助、与境外人员结婚等情况,应立即向机关、单位报告。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需经机关、单位同意,核心、重要涉密人员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时长根据级别确定。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出境,不得为境外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