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小事就告状的人算小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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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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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15:27
一点小事就报警的人,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如果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是可以拨打110报警的,报警可以很好的帮助我们的解决一些可以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一点小事就报警呢?
一点小事就报警的人1
有点小事就报警的人多半是习惯了报警的感觉。其实,他们第一次报警的时候也是惴惴不安的,开始他们报警也是会思前想后,但后来他们尝到了报警的甜头。因为现在公务员都讲服务,都是为百姓服务。但后来,人的弱点就是得寸进尺,尝到一点甜头又不吃亏,所以就越来越过分了。
动不动就报警的人叫什么心理
1. 无聊,心里有报复心理的人才会喜欢报警,每次一有什么事情总想着用报警来解决,生怕自己吃亏了。其实,*每天都很忙,每天处理一些大案件都是忙得焦头烂额的,还有些不懂事的人,总是喜欢打电话让他们帮忙找猫小狗的,他们每天都这么忙了。
2. 她没有别的救助方式,他认为只有*才能救他。
一点小事就报警的人2
110报警后会对个人没有影响。
110是我国的*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110*报警电话属于特殊号码,拨打和接听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110*报警电话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虚构警情和其他恶意*扰行为将严重影响*机关接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制约*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该行为妨害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机关将依法对其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中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110,其他的都不该110受理和管辖:
1. 刑事案件;
2. 治安案件;
3.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件;
4. 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 其他需要*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 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 *机关及人民*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一点小事就报警的人3
一、多次拨打110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多次拨打110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的一般形式处罚是拘役或者管制等。在通话中侮辱谩骂、言语威胁接警民警,严重挤占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受到的处罚就是有期徒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多次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
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 “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为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之中,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如何把握无所适从。
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2. 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 “多次”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
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各地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若是公民在没有掌握他人犯罪证据的前提之下,就多次向*机关报警,那么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若是采取拨打报警电话的方式报警,但是在通话中侮辱谩骂、言语威胁或者是*扰民警,那么一般会被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