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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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3:00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章建设与养护规定了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强调,公路建设需遵循环保和水土保持法规,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和省里相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并对工程质量、造价进行监管。
第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要求,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级政府需按规定发放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并公开各项费用信息。不收费公路的国有土地划拨需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进行。
第十条指出,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的建设和维护责任,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不收费公路则由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分别负责。公路标志需清晰易识,重要信息需提前提示。
第十三条规定了项目验收流程,包括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试运营期满后需完成审计和环保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四、十五条强调了监督管理和养护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市场秩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路养护需遵守技术规范,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封闭路面维修需报批并做好交通疏导。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路建设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同时维护各方权益和公共安全。
扩展资料
《广东省公路条例》经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公路规划、建设与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7章63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