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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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2:55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物业的移交和接管过程。
第44条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接管物业时,必须对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严格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一系列重要文件,包括:
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需将上述材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其选聘的后续物业服务企业。
第45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新旧届交替时的职责,必须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运作时,将所有文书、财物和印章移交给新一届,并进行其他必要的交接工作。若相关人员未能按时移交,*事处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必要时可请求*机关协助。
第46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的情况,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物业、财物和档案资料,以协助新物业服务企业顺利接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该条例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