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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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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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4:16
财产保险承保是指财险公司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大数法则是财产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但财产保险经营除了要满足数量上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质量上的要求。如果财险公司承保大量高风险的业务,就会使它的赔付率提高,严重时甚至会危及其偿付能力。可见,承保工作的好坏是财险公司能否稳健经营的关键因素之一。
财产保险承保的要求
其基本要求是:
第一,既要扩大承保的业务面,保证业务质量,又要根据保险企业本身的承保能力来承保保险业务,采取有效的方法分散风险;
第二,既要合理收费,又要保证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得到切实执行。
财产保险的承保过程包括核保和签单的过程,签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核保的结果,对符合承保条件的保单签字盖章的行为,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保单,则拒绝承保。前者是狭义的承保,而后者则常称为拒保。
财产保险承保的程序
1.接受投保申请
投保人购买财产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财险公司。投保单是投保人向财险公司申请订立财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财险公司采用统一格式印刷,投保人依投保单上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投保单按不同险种有不同的内容,但共通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资料(姓名、地址等)、投保险种及适用条款、保险标的及其位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及日期、过去损失记录、投保人申明所填写资料属实、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2.财产保险核保
财产保险核保是指财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可见,核保就是风险选择的过程,是财险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关于核保的具体内容后面将作详细介绍。
3.缮制保险单证
财险公司核保部门拟定承保条件决定承保后,由出单部门或经办机构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保险合同文件。缮制单证是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好坏关系到财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能顺利履行。单证的缮制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数字计算无误,项目完整,不能任意涂改。对投保多项财产的要套写保险单附表(或财产清单),粘贴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若有附加条款,将其粘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制单员应在缮制完毕的单证上签章,并在投保单上注明缮制日期、单证号码。
4.复核鉴章
对财产保险合同单证进行复核是对承保业务质量的最后把关,只有业务素质较高的人才能担当此任。复核从以下内容着手:保险单的内容是否齐全;保险单、保险凭证等是否与投保单各项内容相符;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分项保额是否和总保额相符;费率的确定是否准确;保险费及大小写是否正确无误;等等。复核后,复核员要在保险单正本、副本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私章。
5.收取保费
经办人员应该按照保险单等单证上载明的保险费数额填写保险费收据,由投保人凭此交保费。财险公司的财会人员根据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经复核无误后,核收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
6.单证清分
对已填的投保单及附表、保险单、保费发票,内勤人员应进行清分归类。清分时按下列要求进行:①投保人留存: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发票联),投保清单复印件粘贴于保单正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②业务留存:保单副本一份、保费发票(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及附表(原件),其中投保单、投保清单粘贴于保单副本,并加盖骑缝章。③财务留存:保单副本一份、保费发票(记账联)。业务部门内勤根据留存的相关单证,分险种按保单编号登记“承保登记簿”后,将承保单证装订归档。
7.财险合同的变更
财险合同的变更必须有合理依据,须获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批单)。
8.到期通知
在保单到期前的一段时间,相关人员应通知被保险人,以便让其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避免保险中断。
财产保险承保需提供的资料
承保财产保险业务在上报审批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投保单及财产清单。
2.风险情况问询表。
3.风险评估报告。
4.现场平面图。
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基本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①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B.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C.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②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A.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B.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③雷击
雷击是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A.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B.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大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保险责任。
另外,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坏,并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第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1)财产基本险对由于下列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④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2)财产基本险对下列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②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然、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③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财产保险综合险所承保风险及损失
综合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另外,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洪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第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韵的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1)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财产综合险对下列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②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③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④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⑤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⑥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承保需注意的问题(承保条件)
1.特约保险标的。凡属条款中所列明的特约保险标的,投保时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特别约定。投保人投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等珍贵财物,必须事先约定数量,有明确的单价,并有账册可查才可以承保。投保人投保堤堰、水库、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时,考虑到上述标的易遭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应在承保前对其安全状态进行实地查勘,还须投保人提供有关工程设计验收技术资料,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才可以承保。
2.对化学危险品的承保。对一些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的承保,一定要进行实地查勘,并要求上述物品的存放、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应督促承保单位进行整改,在整改前不应予以承保。
3.高风险业务。木材厂、塑料厂、油漆厂、制鞋厂、家具厂、海绵发泡厂等高风险业务,在承保前必须做现场查勘,看其管理是否严格,各项防灾设施是否完备,账册是否健全等。对上述行业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又拒绝整改的单位,不应予以承保。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对于鞋厂的财产保险费率不得低于0.3%,一切险费率不得低于0.5%。若特殊情况需低于上述费率的,须报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门审批。
4.凡超过承保签单权的新业务。凡超过承保签单权的新业务,一律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5.超过各支公司、部承保签单权且未有赔付记录的续保业务。凡超过承保签单权的新业务,可由各支公司、部副经理批准承保,并在承保后3个工作日内向财产保险部门报备。改变承保条件或有赔付记录的,则应上报批准后才能承保。
6.凡用保险协议形式承保的业务,如协议内容、条款有与现行不同之处,须上报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门审批。
7.凡试办新险种(指市分公司系统未办过的),一律报分公司财产保险部门审批。
8.财产一切险一般要设一个适当的免赔额。
参考文献
1.0 1.1 施建祥.财产保险.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01
乔林,王绪瑾.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3.0 3.1 郑祎华,孙迎春.保险业务.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8
李晓.中国保险百科全书 (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