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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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3:53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导致债的关系消灭的现象。狭义的混同特指除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或主债与保证债务混同之外,仅债权与债务合一的情况。混同是一种自然发生的事实,无需任何明示的表示,只要债权与债务主体合一,债的关系就会自动消失。因为债权要求有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否则与债的本质相悖,因此混同会导致债的消灭。
在处理违约风险时,美国《统一商法典》提供了救济手段。当一方预见另一方可能在履行期到来时无法履行,有两种途径:一是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除非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提供实际履行的保证。如果对方违约,预见方有权寻求补偿。二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一旦对方提供充分保证,合同应恢复履行。然而,中国合同法在这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应考虑引入类似规定,以保护默示预期违约方的权益。
“不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指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预期违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中国合同法借鉴了“根本违约”的概念,对合同解除设置了严格条件。判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需依据合同法第69条,即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