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应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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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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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8:10
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造成的损害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坠物是由于建筑物使用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例如未妥善存放物品,那么该使用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1. 台风导致的高空坠物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由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确定了坠物所有人,也不需要其进行赔偿。但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点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责任:
- 确认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不可抗力因素,《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2. 坠物责任的追责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向其追偿。同时,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侵权人需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措施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时,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结来说,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通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物品坠落,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