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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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7 07:04
新出台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对资金性质和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即非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仅限于*机关履行职能时收取或安排的部分,如国有企业不再将税后留利作为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的税费附加纳入固定收入预算,非体现*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需依法纳税,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则纳入管理。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部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基金或收费从1996年起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行政事业收费和*性基金的规模严格把控,规定了审批权限,禁止越权设立收费项目。
新的管理措施要求各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透明和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的公共工程基金和专项资金需经过财政审核后分期拨付,工资福利等支出需按财政核定的项目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需按国家计划分期拨款,专项控购商品需报财政审批。
总之,新措施旨在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强化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服务于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