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条款费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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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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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9:40
中国境内各保险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主要险种的费率在部分地区需要调整时,由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在承保时,保险机构应按险别分别列示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监管机关可以决定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试行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试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保险机构应提交试行情况报告,监管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正式备案。未获正式备案的,试行条款和费率自行废止。
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如需修改,原申报单位需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新设立的保险机构开业前,应将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分类,根据具体备案程序向监管机关备案。备案后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批单条款应在监管机关核定区域内使用。
申报单位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原则、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条款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主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表述不清等情况之一时,监管机关可要求其停止使用,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总公司注册地未设一级分公司的,由营业总部按照一级分公司的备案程序办理。除B类保险条款外,申报单位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应以中文印制。如有业务需要附用外文时,中、外文发生歧义应以中文为准。
派出机构、保险机构应建立有效条款和废止条款档案,废止条款档案至少保存2年。派出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