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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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7:44
法律分析: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到劳动法规定调整的。这种工作模式以其灵活性和便捷性著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定义:它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四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就业形式。第六十九条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达成一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续签订的合同不得影响先前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设立试用期。第七十一条指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而在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