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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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8:2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赵斯斯系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个人融资业务部副经理,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自2014年始,赵斯斯通过他人对外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后因所借出钱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资金缺口,赵斯斯即从高利贷、朋友处借钱或网上赌球填补缺口,最终产生巨额债务。为还债或进行网上赌球,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赵斯斯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其客户、朋友、同事等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22.174万元。
赵斯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张昌伟律师解答:
赵斯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赵斯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张昌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张昌伟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学士,执业16年,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逻辑思辨能力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