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7: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8:26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胡滨在担任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关村大区知春路店商圈经理、双榆树大区海德店商圈经理,负责二手房屋买卖业务过程中,在办理韩某1、余某、翟某、周某等人二手房屋买卖业务期间,通过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虚假手续虚增共同买受人等方法,骗取韩某1等4人存放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监管账户中的购房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上述资金被胡滨用于购买股票、彩票等用途。
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胡滨在担任链家公司知春路店综合店经理、知春路店综合经纪人、中关村大区知春路店商圈经理、双榆树大区海德店商圈经理等职务,负责二手房屋买卖业务过程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二手房屋可出售等事实,与王某1、韩某2、廖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等,骗取王某1等3人合同款共计2000余万元。上述资金被胡滨用于购买股票、彩票等用途。
2019年6月12日,胡滨到公安机关投案。
胡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史家亮律师解答:
胡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胡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胡滨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胡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史家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严谨细致,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