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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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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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3:48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过程,如同一条理论脉象目录,揭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演变和发展。
总序
从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探索开始,他在《给父亲的信》中自我批判了“法哲学体系纲目”,并从康德转向黑格尔,积累了丰富的思想基础。在《莱茵报》前期,他的法律观点鲜明,如“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强调利益与法的关系,批判历史法学派的错误观念,提出法应源于人类社会的本质。
恩格斯则通过施特劳斯研究黑格尔,批判“登峰造极的宗教国家”,并将出版自由纳入法律分析。他强调“包含必然性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
第二章
马克思在《莱茵报》后期,提出行为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标准,重视习惯权利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克罗茨纳赫时期,他的法律思想受到费尔巴哈和历史研究的影响,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和法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对王权和私有财产制度的深入剖析。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观进一步发展,涉及政治解放、公民权与人权以及无产阶级解放的主题。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创立阶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述了私有财产与法的关系,社会性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石。恩格斯对法律本质的深入研究,如君主立宪政体的矛盾分析和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揭示,都在这一时期取得新进展。
第四章
《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判虚妄平等观和所有权制度,深入剖析了法的经济基础。关于宪政运动与国家政权,他指出资产阶级宪政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法律权力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共产党宣言》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无产阶级法的本质,对自由和权利的法律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了私法原理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