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招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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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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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1:57
在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得到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督。
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单位有权利邀请公证机构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或监督,以确保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中,招标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这些监督员需持有《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有权参与关键环节如开标和评标,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他们对监督内容有保密义务,并需提交监督报告给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规定,代理机构需按管理部门要求,指派合适的人员担任监督员,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强调了项目单位的监督作用,招标代理机构需向项目单位提供反馈表,获取项目单位的意见并备案。
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关于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对实名投诉进行核查,并提供书面回复,以维护各方权益。
国家经贸委会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规范。
最后,国家经贸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施年度审查,具体的审查规定会单独制定,以保证行业的专业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