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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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2:12
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在严格遵循第六章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首先,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局限于本省,除非有中国保监会的特别许可,如第四十一条所述。共保、大型商业保险、跨地区承保等特殊业务需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详细规定,如第四十二条所言。
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定需公平合理,不得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确保条款内容的客观真实,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业务宣传材料必须如实反映,包含机构名称和地址,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要求。
对于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责任免除、退保等,保险机构有责任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这一义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商业行为的底线。
保险机构不得进行片面比较,不得捏造事实损害其他机构信誉,不得利用强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这些禁止行为。客户服务和投诉管理方面,保险机构应设立咨询投诉部门,处理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这一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加强代理人管理,确保合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代理人登记和诚信培训的要求。不得委托无资质机构或个人进行保险销售,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这一要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关联交易管理也非常重要,第五十五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的制度和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