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架构师|离婚后,拒绝交出抚养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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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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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4:50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责没有具体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徐涛有能力履行将女儿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的义务,但拒不履行,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指控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徐涛与刘艳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判决生效后,徐涛未履行子女监护权交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徐涛工作,且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对徐涛司法拘留十五日,徐涛至今仍拒不履行判决。
检察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徐涛有能力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涛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告知法院女儿的去处,但女儿不愿前往,其无法强制执行。
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
1、徐涛没有法律基础执行判决,该判决为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不能申请执行。
2、徐涛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其履行告知义务,执行过程中要求将女儿带走的行为侵犯了女儿权益。
3、指控罪名不成立,起诉书依据的法律不适用于涉及人身权利犯罪的情节。
一审查明
徐涛与刘艳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徐小由刘艳抚养。离婚后,刘艳因徐涛未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法院判决支持。徐涛不服,再次起诉要求抚养权,均被驳回。刘艳申请执行,徐涛两次被司法拘留,仍不履行。
法院认为,徐涛有能力执行判决但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意见不成立,判决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