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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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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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05:08
辽宁省为了有效管理养犬活动,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此规定。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领导实施,*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卫生、畜牧、工商和城建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则协助管理养犬事宜。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城市市区内,大型犬禁止个人饲养,仅允许养小型观赏犬,且每户限养一只。分类标准由省*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市区外,一般个人每户可养一只犬,但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
个人在市区内养小型观赏犬需向*派出所申请,提供户口复印件、独户居住证明、免疫证明和犬的照片等。市区外养犬则需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经*派出所批准。单位饲养特种犬需经市*机关批准,并遵循相关规定。
获得养犬许可的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和犬牌。许可证和犬牌由省*机关统一制作,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养犬人需要遵守疫苗注射、登记、住址变更、公共场所管理、犬只处理等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处理犬只、无证养犬或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等,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或处罚。同时,鼓励公众监督并举报违规行为,对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自1996年3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施行,之前的养犬管理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