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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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4:11
公安机关的鉴定人资格管理规定中,涉及到资格变更和注销的章节为第五章。首先,鉴定人如果需要调整鉴定机构或增减登记项目,需提交《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见第十五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动工作时,由调出机构转交申请表给原管理部门;跨省调动则需原管理部门将档案和申请表寄往调入地管理部门。(见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则收回原资格证书,颁发新证书;不批准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见第十七条)
对于鉴定人,若出现连续2年未工作、3年以上未参加专业培训、审验不合格未改正等情形,需主动申请注销资格,或者由管理部门直接注销。拒绝出庭作证、提供虚假信息、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多次、违反保密规定等严重违规行为,会被永久注销资格。(见第十八条)
一旦鉴定资格被注销,管理部门会通知鉴定人单位并收回资格证书。(见第十九条)对于因特定条款被注销的,部分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可以重新申请,而部分严重违规情况则需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见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列九章,三十二条(含附则),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情况而制定。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