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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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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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6:54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包含以下方面:
(一)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统筹解决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协调处理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参与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三)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进行考评。
(四)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实施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制度。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处理辐射事故,监督民用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科学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程,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