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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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6:58
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是有效的,没有其他意思表示的,一般认为是夫妻财产协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杭州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放弃夫妻共*产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是夫妻财产协议吗?
杭州离婚律师今天接到一个外地咨询,自己的案子已经开过庭了,但法官会怎么判,心里有点虚,想听听李晓娟律师的看法。与其他问题相比,这个问题比较少见,也是网上很少律师发表观点的,在这里就和大家讲一讲,如果我写代理词或者答辩词的话,也会按照本文内容去写。
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写了声明或承诺书,主动放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男方给女方50万元后,房产归男方所有。声明只有女方的签字,有法律效力吗?男方当时按照声明的约定,转给女方50万。
离婚时,如果男方拿着这份声明,起诉到*,要求按照这份声明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会支持吗?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解答: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该份声明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女方认为该份声明属于夫妻间的赠与,男方认为这份声明属于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
李晓娟律师认为,女方所写的声明中没有关于出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房屋本属于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女方作出放弃其所有的部分产权的意思表示,并将该声明交与男方持有,此行为应属于女方与男方夫妻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的约定,此约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杭州离婚律师具体来分析一下:
首先,该声明应推定为是男方与女方共同意思表示。
从形式上看,该声明虽只有女方而没有男方的签字,但构成约定的核心在于双方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可以一起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一方单方面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另外一方作出认同的表示,从而达成双方合意。本案中,男方依照声明内容转账给女方50万元,即表明男方认同女方声明内容,即,双方达成合意,所以,该声明属于双方之间的协议。
其次,该声明不是女方对男方的赠与。
一方面内容中没有赠与的表示,男方也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男方明确否定存在赠与,女方并无证据声明女方与男方达成赠与合意。
另一方面,此外,本案诉争房屋是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在赠与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下,将双方之间的协议认定为赠与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该声明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协议。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
第三,该声明应为女方与男方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我国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达成的协议,该份声明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为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因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该予以认可。
如果我是本案的代理人,我会写一份完整的答辩词,再附几份相关的*判例给法官,相信法官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咨询者的胜诉几率会很高。
有各种形式的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答离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