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好心人帮帮忙,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村委意见、评语怎么写?补几年的评语阿,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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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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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8:31
你们好!耽误你们一些宝贵的时间,请帮忙解决这个困扰我们很久的问题,谢谢!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一家四口于1980年以家庭为单位在桂林朝阳乡西南村公所南村承包了集体经济小组发包的耕地7.2亩,旱地约3亩。由于我父亲邓贱养是上门的,母亲朱富弟又是朱家人接来的养女,所以上门不久就经常受朱家人冷眼、嘲讽,尤其体现在生产、生活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始终生活在这种阴影和压力之下。天长日久,矛盾逐渐恶化,表面化,以致于我们的土地承包证都被朱家掌控着,直到终于有一天,朱家一大堆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把我们家的房子给拆了,连箱底都被他们给翻了,扬言要把我们一家赶出村子。迫于强大的家族势力与咄咄威*,势单力薄的我们孤掌难鸣,岂能有回天之力?
为保证一家人的安全,我父母在拿不到《土地承包证》的情况下,带着仅存的一些生活用具和两个年仅十来岁的我们,于当年1992年把一家4口的户口迁入了我父亲原户籍地-----朝阳乡西南村公所寨山脚村。 数日后,我们回村发现自家的鱼塘被人肆意破坏,鱼儿跑光;农作物也遭了殃,当时气不打一处来:恶势力太可恨又太可怕了!想到由于有人从中作梗,回南村从事什么土地耕种都白费劲,一切都是徒劳。我们当时找到村委会,乡*解决此事,他们却都以我们户口不在南村,土地就不是我们的等等之类的原因为由来敷衍我们,我们只不过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老百姓,说理没地说,论武力更不是他们的对手【因为当时拆我们家房子的就有一个在村委会工作,他们应该早就私下说好了,要把这事情压下去。所谓“官官相护”也许就这样吧,一些土地现在就被他们家人霸占着】。当时心力交瘁的我们迫于现实的残酷和生活的无奈只能痛苦默默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向亲戚朋友借块土地来耕种以维持一日三餐,我1993年初中毕业,只好外出打工,南村的田地就暂且搁着。
1997年,农村土地延包时,南村的负责人以我们一家户口迁出为由,未告知我们签订延包土地的合同,擅自单方解除与我们的土地延包关系。尽管我们多次与南村负责人、西南村委会干部,乡*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的领导反映,协商,要求解决当事人承包土地的问题,但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样以户口迁出,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互相推诿,多年来问题迟迟未了,导致当事人至今未获得继续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试问父母官,农民的命根子是什么?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他们靠什么来生活? 现在的土地承包证都还有我父母的名字在上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同志对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理解就是要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这就意味着长期以来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不会变,而且承包期满后也不会变。因此,当事人申请继续承包土地,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事人家庭由于实事变更,全家迁入另一个村,仍是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当事人与发包方签订的第一次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显而易见,还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名正言顺的。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土地二轮延包时,当事人在寨山脚未承包到土地而也未向南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土地为由,干涉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当事人认为这是信口开河,武断行事的体现。依据国家法律及*规定,土地二轮延包,遵循的是原来谁的承包地归谁继续承包的*,换发新证是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不变的*。发包方的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未尽到其义务和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商讨权,单方解除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延续合同,这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恳请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力。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干部还以当事人多年未从事土地经营管理为借口阻挠当事人承包土地。这一言行也是违法违规的。为了保障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明确规定“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例如**《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项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可见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干部以当事人多年未从事土地经营管理为借口,干涉、阻挠承包方继续承包土地也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 由于基层领导不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未切实维护好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而苦不堪言。基层干部在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未通知当事人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发[1993]11号文的精神、《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基层领导工作失职,至今当事人都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的权力。我们的承包土地被南村几户村民非法侵占经营,推的推鱼塘,出租的出租等等,发生此类霸田占地的恶行,发包方、村委会不但不阻止,还任由放纵、包庇、坦护,引起不少村民的不平。当然,直接受害人还是我们一家。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村官们的“功劳”。请还我们承包地的原貌,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人进行批评教育,还我公道。
请社会各界好心人士帮帮忙,给一些意见或者建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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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8:31
你们好!耽误你们一些宝贵的时间,请帮忙解决这个困扰我们很久的问题,谢谢!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一家四口于1980年以家庭为单位在桂林朝阳乡西南村公所南村承包了集体经济小组发包的耕地7.2亩,旱地约3亩。由于我父亲邓贱养是上门的,母亲朱富弟又是朱家人接来的养女,所以上门不久就经常受朱家人冷眼、嘲讽,尤其体现在生产、生活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始终生活在这种阴影和压力之下。天长日久,矛盾逐渐恶化,表面化,以致于我们的土地承包证都被朱家掌控着,直到终于有一天,朱家一大堆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把我们家的房子给拆了,连箱底都被他们给翻了,扬言要把我们一家赶出村子。迫于强大的家族势力与咄咄威*,势单力薄的我们孤掌难鸣,岂能有回天之力?
为保证一家人的安全,我父母在拿不到《土地承包证》的情况下,带着仅存的一些生活用具和两个年仅十来岁的我们,于当年1992年把一家4口的户口迁入了我父亲原户籍地-----朝阳乡西南村公所寨山脚村。 数日后,我们回村发现自家的鱼塘被人肆意破坏,鱼儿跑光;农作物也遭了殃,当时气不打一处来:恶势力太可恨又太可怕了!想到由于有人从中作梗,回南村从事什么土地耕种都白费劲,一切都是徒劳。我们当时找到村委会,乡*解决此事,他们却都以我们户口不在南村,土地就不是我们的等等之类的原因为由来敷衍我们,我们只不过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老百姓,说理没地说,论武力更不是他们的对手【因为当时拆我们家房子的就有一个在村委会工作,他们应该早就私下说好了,要把这事情压下去。所谓“官官相护”也许就这样吧,一些土地现在就被他们家人霸占着】。当时心力交瘁的我们迫于现实的残酷和生活的无奈只能痛苦默默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向亲戚朋友借块土地来耕种以维持一日三餐,我1993年初中毕业,只好外出打工,南村的田地就暂且搁着。
1997年,农村土地延包时,南村的负责人以我们一家户口迁出为由,未告知我们签订延包土地的合同,擅自单方解除与我们的土地延包关系。尽管我们多次与南村负责人、西南村委会干部,乡*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的领导反映,协商,要求解决当事人承包土地的问题,但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样以户口迁出,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互相推诿,多年来问题迟迟未了,导致当事人至今未获得继续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试问父母官,农民的命根子是什么?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他们靠什么来生活? 现在的土地承包证都还有我父母的名字在上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同志对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理解就是要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这就意味着长期以来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不会变,而且承包期满后也不会变。因此,当事人申请继续承包土地,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事人家庭由于实事变更,全家迁入另一个村,仍是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当事人与发包方签订的第一次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显而易见,还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名正言顺的。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土地二轮延包时,当事人在寨山脚未承包到土地而也未向南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土地为由,干涉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当事人认为这是信口开河,武断行事的体现。依据国家法律及*规定,土地二轮延包,遵循的是原来谁的承包地归谁继续承包的*,换发新证是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不变的*。发包方的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未尽到其义务和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商讨权,单方解除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延续合同,这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恳请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力。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干部还以当事人多年未从事土地经营管理为借口阻挠当事人承包土地。这一言行也是违法违规的。为了保障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明确规定“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例如**《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项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可见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干部以当事人多年未从事土地经营管理为借口,干涉、阻挠承包方继续承包土地也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 由于基层领导不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未切实维护好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而苦不堪言。基层干部在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未通知当事人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发[1993]11号文的精神、《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基层领导工作失职,至今当事人都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的权力。我们的承包土地被南村几户村民非法侵占经营,推的推鱼塘,出租的出租等等,发生此类霸田占地的恶行,发包方、村委会不但不阻止,还任由放纵、包庇、坦护,引起不少村民的不平。当然,直接受害人还是我们一家。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村官们的“功劳”。请还我们承包地的原貌,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人进行批评教育,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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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一家人的安全,我父母在拿不到《土地承包证》的情况下,带着仅存的一些生活用具和两个年仅十来岁的我们,于当年1992年把一家4口的户口迁入了我父亲原户籍地-----朝阳乡西南村公所寨山脚村。 数日后,我们回村发现自家的鱼塘被人肆意破坏,鱼儿跑光;农作物也遭了殃,当时气不打一处来:恶势力太可恨又太可怕了!想到由于有人从中作梗,回南村从事什么土地耕种都白费劲,一切都是徒劳。我们当时找到村委会,乡*解决此事,他们却都以我们户口不在南村,土地就不是我们的等等之类的原因为由来敷衍我们,我们只不过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老百姓,说理没地说,论武力更不是他们的对手【因为当时拆我们家房子的就有一个在村委会工作,他们应该早就私下说好了,要把这事情压下去。所谓“官官相护”也许就这样吧,一些土地现在就被他们家人霸占着】。当时心力交瘁的我们迫于现实的残酷和生活的无奈只能痛苦默默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向亲戚朋友借块土地来耕种以维持一日三餐,我1993年初中毕业,只好外出打工,南村的田地就暂且搁着。
1997年,农村土地延包时,南村的负责人以我们一家户口迁出为由,未告知我们签订延包土地的合同,擅自单方解除与我们的土地延包关系。尽管我们多次与南村负责人、西南村委会干部,乡*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的领导反映,协商,要求解决当事人承包土地的问题,但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样以户口迁出,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互相推诿,多年来问题迟迟未了,导致当事人至今未获得继续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试问父母官,农民的命根子是什么?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他们靠什么来生活? 现在的土地承包证都还有我父母的名字在上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同志对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理解就是要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这就意味着长期以来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不会变,而且承包期满后也不会变。因此,当事人申请继续承包土地,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事人家庭由于实事变更,全家迁入另一个村,仍是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当事人与发包方签订的第一次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显而易见,还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名正言顺的。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土地二轮延包时,当事人在寨山脚未承包到土地而也未向南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土地为由,干涉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当事人认为这是信口开河,武断行事的体现。依据国家法律及*规定,土地二轮延包,遵循的是原来谁的承包地归谁继续承包的*,换发新证是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不变的*。发包方的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未尽到其义务和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商讨权,单方解除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延续合同,这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恳请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当事人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力。 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干部还以当事人多年未从事土地经营管理为借口阻挠当事人承包土地。这一言行也是违法违规的。为了保障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明确规定“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例如**《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项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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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层领导工作失职,至今当事人都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的权力。我们的承包土地被南村几户村民非法侵占经营,推的推鱼塘,出租的出租等等,发生此类霸田占地的恶行,发包方、村委会不但不阻止,还任由放纵、包庇、坦护,引起不少村民的不平。当然,直接受害人还是我们一家。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村官们的“功劳”。请还我们承包地的原貌,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人进行批评教育,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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