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可不可以不公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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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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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08:28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证人可不可以不公开身份?
律师解答:
可以不公开身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机关协助。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律师补充: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