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战阵法或罪行适不适用于成吉思汗统治的蒙古帝国?知道的朋友最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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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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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1:38
从国际法上讲,战争罪War Crimes,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战争犯罪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违反战争法的规定,侵害整个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国际罪行。
《日内瓦公约》签订于1949年,严格说,在此之前不存在关于战争罪的判断。
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的法律则在所不问。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1:39
蒙古帝国是种族歧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1:35
别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法律都是有期限的,你现在追究几百年前的罪行,任何法律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