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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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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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26
我国刑法,对于*有“代*试罪”(刑法九修正案规定),但是对越过考试,更直接、更严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却无相应罪名。故根据罪刑法定,是不为罪的。此乃法律黑色幽默也。民法对此也无针对规定。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很遗憾,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最终是调解解决,*未判决。如此中国式的结局,案子是解决了,法律却没进步,导致最近沸沸扬扬的王娜娜案解决无参照。
齐玉苓案中,最高人民*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12月24日被废止,理由也未说明。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最高院无权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窃以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台湾刑法有顶替罪,是针对顶替人犯的),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27
起诉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