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主体和结构化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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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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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5:23
为确保企业关于其他主体权益的披露规范,提升会计信息质量,2014年初,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合并财务报表》。引入了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两个新概念,旨在加强企业在共同经营、结构化主体、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投资性主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让实务操作者更清晰理解相关信息。
结构化主体与投资性主体在判断方式、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上存在显著差别。结构化主体定义为在确定控制方时不以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为决定因素设计的主体。这类主体如资产支持融资、证券化工具,其主要业务为特定融资合约,通过合约决定业务控制权,从组织者转移到其他主体。结构化主体需至少符合一个特征,如经营活动受限、目标设定受限、在无次级财务支持下权益不足以融资、通过多项关联工具向投资者融资,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投资性主体则定义为母公司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其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获得投资者回报。投资性主体需要拥有多个投资,目的是分散风险和最大化回报,拥有多个投资者,投资者不是关联方,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
结构化主体与投资性主体的主要差别在于活动形式、目的、额外利益、投资持有时间与计量属性。结构化主体可以有多种活动形式,而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提供管理服务。结构化主体的唯一目的是融资,而投资性主体则是通过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结构化主体下的投资方可能享有额外利益,而投资性主体则不能。结构化主体不打算长期持有投资,而投资性主体持有时间有限。结构化主体会计处理较为灵活,而投资性主体需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结构化主体与投资性主体在信息披露需求上也有所不同。结构化主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需要披露财务支持、提供支持的原因、类型和金额等信息。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需披露其目的、性质、活动、规模、融资方式、最大损失敞口等信息。投资性主体则需披露重大判断、假设、转换事实和原因、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持股比例以及风险信息。
综上所述,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在概念、特征、判断方式、会计处理、信息披露需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对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决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