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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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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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5:07
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律师解答:
根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劵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