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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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3:12
市一中院经过详细审理揭露了丁萌的犯罪事实。2006年初,丁萌被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派遣至“西永微电园征地办公室”,负责西永镇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执行拆迁补偿任务期间,他滥用职权,通过篡改原始数据、虚增土地补偿款、虚构面积以及夸大赔偿标的物等方式,为他人的鸭棚、办公区域和厂房等获取不正当的补偿,同时,他接受了岑某、胡某某等人的财物馈赠。在近一年九个月的时间里,丁萌累计非法收受贿赂达161.4193万元。
丁萌用受贿的非法所得购置了两辆中档轿车、珍贵的紫砂壶,以及名牌服装等,进行了个人消费。在案发后,丁萌本人或通过亲友退还了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以及一辆轿车。市一中院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丁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法律,非法收取巨额贿赂,总额达到16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依法对他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的严厉惩罚。
丁萌,1972年出生,原重庆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干部。自诩很时尚,嗜好购买奢侈服饰、紫砂壶茶具,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前后共收受他人贿赂161.4193万元;贿赂款多用于买奢侈品。2009年1月15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以下简称市一中院)查明,丁萌在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余万元。市一中院判决丁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