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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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3:27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征地事宜时,首要任务是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及其他权益相关者的利益。他们需要对提出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深入研究,以便理解各方可能存在的不同意见。
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进行听证,以进一步阐述和讨论他们的立场,管理部门有义务组织听证会,为各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讨论平台。在这样的场合,各方的意见将被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
如果经研究后确实需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计划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将修订后的方案提交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益人的原始意见以及对这些意见的处理结果。如果已举行听证会,还应当提交详细的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依据和公开透明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