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的案由和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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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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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3:37
在执行程序中,针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实体权益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划分为“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由发生了调整,原二级案由“执行异议之诉”被细分为三级,新增了“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以下是具体适用情况: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阻止强制执行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相关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及对执行标的权益的确认和排除。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被支持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请求。适用同样法律和解释,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3.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案外人或申请人对相关裁定不服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4.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涉及财产分配方案的审查和诉讼程序。
这些法律规定了异议的提出、审查程序,以及对异议结果的处理方式,是执行程序中处理异议纠纷的法律依据。